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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知假买超市拒绝赔偿 法院判定赔10倍

发布时间:2013-03-14 08:27:46

看到超市货架上的玉米香肠已过保质期,南京孙先生一下子买了15包,直奔服务台要求十倍赔偿。超市识破他的意图,只肯做退货处理。这样的纠纷近年来 屡见不鲜。“知假买假”者能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受《食品安全法》保护吗?3·15前夕,南京江宁法院一纸判决作出肯定答复。该院认为,购买动机不影响维权, 能不能获赔关键看食品质量合不合格。最终,超市被判赔偿孙先生5586元。

2012年5月1日,孙先生在江宁某超市花558.6元购买了15包“玉兔牌”香肠。付款后,他来到服务台,表示其中14包已过保质期,要求超 市给予十倍赔偿。超市感觉有些蹊跷,便调取了监控录像,录像显示,孙先生在货架旁翻了半天,几乎每一包都细细看了包装,付款后没出超市,也没打开香肠包 装,就直奔服务台了。超市认为这是明显的“知假买假”行为,拒绝十倍赔偿,只同意做退货处理。孙先生不服,先到消协投诉。消协组织了调解,但超市态度强 硬,坚决不赔。孙先生于是告到了江宁法院。

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: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普通消费者?能不能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索要十倍赔偿?

在超市看来,知假买假者肯定不是消费者,因为其购物的意图不是消费而是索赔。用超市一位负责人的话说,“一个正常的消费者怎么可能故意等食品过期再来买呢?”

孙先生则为自己辩护说,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立法本意就是鼓励消费者维权以及惩罚不法经营者,自己购买问题食品进而主张赔偿,行使一个消费者的正当 权益,有何不可呢?至于一下子购买15包之多,他的理由是,食品价格比较低廉,只购买一两件的话,赔偿金不高,不足以构成对不法经营者的惩戒。

江宁法院审理认为,不能以购物动机来否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,因为消费者本质上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,只要在市场内购买商品,购买目的不 是为了转手卖掉,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。本案中,孙先生的身份是消费者无疑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96条规定,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。被告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,孙先生作为消费者, 完全有权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索要10倍赔偿。据此,江宁法院判决被告超市以15包香肠的价款为基数,乘以10,赔偿孙先生5586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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